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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永光 董永光律师,2013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现执业于浙江金道(衢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办理多件民商事案件、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庭案件,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评。服务和业务特色:🔹刑事辩护:37 天黄金期辩护、...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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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羁押和拘留有什么区别,衢州刑事拘留律师怎么选

羁押和拘留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性质、执行时机、执行机关、执行场所及时间能否折抵刑期等方面。具体如下:

1、定义与性质

(1)羁押:羁押是指在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暂时关押措施,以等待法院的审判。它是一种较为长期的强制措施,通常发生在逮捕之后,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

(2)拘留:拘留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它主要是一种紧急状态下的临时措施,具有临时性和紧急性。

2、执行时机

(1)羁押:羁押的执行时机是在逮捕之后,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正式逮捕并移送至看守所或其他指定场所后。

(2)拘留:拘留的执行时机则是在逮捕之前,通常在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紧急必要且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时采取。

3、执行机关

(1)羁押:羁押的执行机关主要是看守所,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但在特殊情况下,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决定羁押。

(2)拘留:拘留的执行机关只有公安局,即公安机关。无论是公安机关自己侦查的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决定拘留的,都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4、执行场所

(1)羁押:羁押的场所主要是看守所,但也可能包括监狱、留置室等其他特定场所。这些场所都具备严格的监管措施,以确保被羁押人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2)拘留:拘留的场所则是拘留所,这是专门为拘留人员设立的临时羁押场所,具有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5、时间能否折抵刑期

(1)羁押:羁押的时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的时间将被计入最终的刑期中。

(2)拘留:拘留的时间则不可以折抵刑期。拘留作为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或继续犯罪,而不具有惩罚性。

根据相关规定羁押的目的、条件及权力保障条件具体如下:

1、羁押的目的:羁押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以及防止其继续犯罪或危害社会。

2、羁押的条件:羁押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等。

3、羁押期间的权利保障: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享有一定的权利,如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获得律师帮助、申请取保候审等。羁押场所也需保障被羁押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和人身安全。

根据相关规定拘留的适用对象、期限及解除与变更的条件具体如下:

1、拘留的适用对象:拘留主要适用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即正在实施犯罪或被发现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拘留的期限:拘留的期限一般为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日或7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3、拘留的解除与变更:在拘留期间,如果侦查机关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解除拘留;如果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拘留还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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