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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永光 董永光律师,2013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现执业于浙江金道(衢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办理多件民商事案件、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庭案件,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评。服务和业务特色:🔹刑事辩护:37 天黄金期辩护、...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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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董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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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量刑,衢州刑事案件律师会见推荐

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如下:

1、寻衅滋事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包括: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起因上,寻衅滋事罪在殴打他人的起因上、殴打对象上、殴打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

2、故意伤害罪在于行为人一般则有直接明确的伤害故意和目的、伤害他人的起因、对象一般都具有特定性。

寻衅滋事不予立案处理的标准是什么

1、寻衅滋事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处理的标准是一般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2、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3、寻衅滋事常常表现为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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