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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永光律师,2013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现执业于浙江金道(衢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办理多件民商事案件、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庭案件,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评。服务和业务特色:🔹刑事辩护:37 天黄金期辩护、... 详细>>
律师姓名:董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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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在主体、对象、手段和起刑点上不同,职务侵占多指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认定要看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有无侵占行为、数额是否达标。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对应不同刑期,具体结合案情和地区判断。为帮您解决衢州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如何选的问题,整理了相关专业知识、实务操作、法律和案例,如需专业法律服务,欢迎联系董永光律师。
一、职务侵占与盗窃罪的区别
职务侵占与盗窃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的犯罪主体一般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是特殊主体。而盗窃罪则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职务侵占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比如经手、经营、管理的财产。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起刑点不同。盗窃罪在广东的起刑点是2000元-3000元,珠海地区为3000元定为数额较大,达到起刑点。职务侵占罪的起刑点数额也就是认定数额较大是在2万元以上。因此职务侵占罪的量刑轻于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社会团体的职务,贪污、挪用、盗窃、故意毁坏财物或者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侵占定罪标准为: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郑困法侵占公私、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本罪与盗窃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已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朋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
综上所诉,职务犯罪指的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所犯下的犯罪行为,通常这种形式的犯罪一般发生在公司,事业单位或者国家行政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陵饥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握念的工段汪困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职务侵占罪数额认定标准
职务侵占罪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1.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五百万元。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数额特别巨大: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为一般性参考,具体数额的认定可能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具体案件情况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如下: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综上所述,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所以数额较大的标准是6万以上不满40万,数额巨大标准是100万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六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职务侵占罪看似离普通职场很远,真遇到时往往先卡在定性上。它和盗窃罪的主体、对象、手段不一样,认定时还要看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有没有侵占行为、数额到没到标准。数额大小又直接影响量刑区间。具体案件里,账目、岗位职责、财物归属这些细节都值得认真梳理。遇到类似问题,先把事实和证据理清,再考虑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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